词 条:华沙公约
拼 音:huá shā gōng yuē
含 义:
西元一九五五年由前苏联、波兰、东德、匈牙利、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捷克、罗马尼亚八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缔结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条约中规定各缔结国间对被攻击的国家应加以援助,以保障欧洲地区的安全。该条约于一九九一年随着华沙公约组织的解散而声明结束。
造句 / 例句:
  • 国际航空托运以华沙公约与其责任限制为准
  • 国际空运货件可能受华沙公约管辖,包括其责任限制。
  • 在可适用范围内,华沙公约及其后续任何修正案中有关责任的规则适用于本协议中任何货品的国际运输。
  • 1961年9月18日订于瓜达拉哈拉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 凡与由华沙公约( warsawconvention )确立的责任之有关规则及其任何修订,只要该等业务受其规管,均适用于此下任何国际托运货件业务。
  • 华沙公约或cmr公约或其他任何执行或者采用上述公约的国内法适用的情况下(简称公约规则) ,或者其它强制性国内法律适用(仅在其适用范围之内)的情况下, ups的责任受这些法律规则的管辖并享受根据这些规则所具有的责任限制。
  • 统一化方面一个重要的例证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它于1955年在海牙得到修正,并于1961年为瓜达拉哈拉公约补充,这使得国际航空客运或货运在管辖权确定和适用法领域归属于统一的规则调整。
  • 若空运涉及最终目的地或停留在寄件国以外的国家,华沙公约可能适用,则与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华沙签署的统一与国际空运相关的特定规则协定( 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 )确立的责任之有关规则及其任何修订,均适用于此下任何国际托运货件业务,只要该等业务是受其规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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