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 条:四级三审制
拼 音:sì jí sān shěn zhì
含 义:
区分法院的审级为初级、地方、高等、最高四等,每一案件,规定以三审为终审的制度。我国旧时法院组织,即采此制,今则改为三级三审制。
造句 / 例句:
  • 采用“四级三审制”。
  • 2.实行四级三审制
  • ,取而代之以四级三审制,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 清光绪年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确认了四级三审制的审判机关组织制度。
  • 司法审判制度最初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1935年7月1日,改为三级三审制。
  • 由于日本实行的是四级三审制,在田中角荣上诉后,经过二审,1987年,东京高等法院宣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 四级三审制:至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
  • 《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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