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 条:四级三审制
- 拼 音:sì jí sān shěn zhì
- 含 义:
区分法院的审级为初级、地方、高等、最高四等,每一案件,规定以三审为终审的制度。我国旧时法院组织,即采此制,今则改为三级三审制。
- 造句 / 例句:
- 采用“四级三审制”。
- 2.实行四级三审制。
- ,取而代之以四级三审制,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 清光绪年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确认了四级三审制的审判机关组织制度。
- 司法审判制度最初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1935年7月1日,改为三级三审制。
- 由于日本实行的是四级三审制,在田中角荣上诉后,经过二审,1987年,东京高等法院宣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 四级三审制:至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
- 《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