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 条:旷职
拼 音:kuàng zhí
含 义:
1.旷废职守。《大宋宣和遗事.元集》:「事有当言而不言,臣为旷职。」
2.保留空缺的职位。《北史.卷三六.薛辩传》:「苟非其人,不如旷职。」
3.未请假而缺勤。如:「他因为旷职过多,因而被老板解雇了!」
造句 / 例句:
  • 旷职而遭革职
  • 无正常理由连续旷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者。
  •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达六天者。
  • 在德国,因为心理疾病所导致的旷职情形,自一九九年以来已增加了一倍,史丹吉尔指出。
  • 鉴于外劳行踪不明日益严重,为提高民众检举意愿及有效吓阻外劳发生行踪不明情事,进以达到减少行踪不明外劳人数,特修正提高民众或外国人(不含非法外国人)检举外国人违反本法第73条第3款前段规定情事(连续旷职3日失去联系)之非法外国人者,依案件每案核发新台币5000之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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