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禁

(厉禁,厉禁)

 1.    
遮挡,禁止。谓设卫警戒,限制出入。
  周礼•秋官•司隶》:“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郑玄注:“厉,遮例也。”
  ·阮元《周礼校勘记》:“遮例即遮迾也。
  《说文》曰:迾,遮也。”
  ·元稹《剑南西川节度使下将士叙勛》:“形胜之地也,南控蛮蜑,西搤戎羌,厉禁之劳,实赖汝三千八百六十有六人之力。”
  ·洪迈《夷坚乙志•神霄宫商人》:“时道教尊重,出入门皆有厉禁。”
 
 2.    
严禁;禁令。
  明史•食货志二》:“虽岁贡银三十万两有奇,而民间交易用银,仍有厉禁。”
  孙中山《拍掌不宜用以表决》:“我国集会,向有厉禁,故人民无会议之经验之习惯。”
造句 / 例句:
  • 在这所著名的教会学校,奇装异服被严厉禁止。
  • 而在其他地区,主要由一些亲友参加的家庭教会的聚会却受到严厉禁止。
  • 展厅配备严厉禁止钉钻,油漆及任何形式损坏,否则一律赔偿无赦。
  • 6政治,宗教等等敏感性问题以及相关的讨论将会严厉禁止将直接交予垃圾桶冬眠。
  •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严厉禁止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但收效甚微。
  • 从事这种种滑稽职业的艺人们,不仅为严格的法律条文所严厉禁止,也遭到使法律得以生效的人们感情上的厌恶。
  • 电鱼这种捕捞方式会将所经海域的大小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全部电死电晕,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因此被相关的渔业法规严厉禁止。
  • 在借鉴别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笔者分析了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合并类型,以及外国公司合并境内大中型企业可能导致的跨国垄断的发展趋势,还分析了我国境内企业发展规模经济的需要,提出我国反垄断立法控制企业合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持有的基本立场: 1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中之重应当是外国公司(以跨国公司为主)与我国境内大中型企业之间的、可能导致跨国垄断的企业合并行为; 2 、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境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应当采取宽容态度; 3 、加快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与对我国境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并不矛盾;规制的重点不在于境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而在于严厉禁止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滥用优势地位; 4 、豁免境内中小企业之间的企业合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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