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言

(质言,质言)

 1.    
如实而言;直言。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上就车,召释之参乘,徐行,问释之·之弊,具以质言。”
  裴骃集解引如淳曰:“质,诚也。”
  清史稿•允祀传》:“上召诸大臣,问倡举允祀为太子者,诸臣不敢质言。”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吾国实业尚在幼稚时代,质言之,中华实农业国也。”
 
 2.    
质朴的言语。
  ·陆贽《奉天请数对群臣兼许令论事状》:“侈言无验不必用,质言当理不必违。”
  章炳麟《文学说例》:“然赋颂之文,声对之体,或反以代表为工,质言为拙。”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一编第五章第八节:“散文分质言文言两体,质言如《周书•大诰》、《康诰》、《酒诰》等篇,直录周公口语,辞句质朴,不加文饰。凡朝廷诰誓、钟鼎铭文多属质言体。”
造句 / 例句:
  • “复合罪过形式概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呱呱坠地的。质言之, “复合罪过形式”是解释“一个具体犯罪同时可能具有间接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这一法律现象的理论模型。
  • 如:建议建立与完善校本课程开发的内部评价机制来调动师生开发课程的积极性;学校实现校本管理来提高教师自我教研、自我培训、自我成长的意识… …质言之,校本课程开发,不是一个外部强加的过程,而是一个内部的需要自我实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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