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渔区】造句:
  • 70年代初,出现了进一步扩大专属渔区的要求。
  • 这种渔区又可分为专属渔区和渔业养护区两种。
  • 不少国家随即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
  • 1970~1981年间,全世界130个沿海国中,有23国建立专属渔区
  • 例如,冰岛在1972年将其专属渔区从12海里扩大到50海里。
  •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国家在其沿海设有200海里的专属渔区
  • 专属渔区宽度同专属经济区一样,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 专属渔区的最大范围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 70年代以来各国实践表明,专属渔区制度有可能逐渐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取代。
  • 基里巴斯宣布2 00海里范围的专属渔区,每年向外国渔船出售捕鱼许可证,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 专属渔区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指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一定宽度内经该国宣布为渔业管理之目的划归其专属管辖的水域,或称专属渔区
  • 为对专属渔区内的渔业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在不违背《公约》规定的前提下,可制订有关法律和规章。
  • 20世纪70年代以来,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为维护海洋权益,相继宣布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使外海和远洋捕捞业受一定影响。
  • 出现衰退,许多沿海国家相继宣布实施200海里经济区和专属渔区,促使海水养殖业的发展,1980年产量达300万吨,尤以日、俄、美、挪等国为突出。
  • 至1990年初,全世界有80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1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渔区,另有一批国家即将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 沿海国允许其他国家通过协议进入其专属渔区内从事渔业活动,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第2次海洋法会议,但只能捕捞该沿海国规定的容许渔获量中的剩余部分。
  • 沿海国为了确保专属渔区的生物资源免受过度开发的为害,1969年时103个沿海国中绝大多数宣布的渔业管辖范围在12海里以内,有权采取合理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并确定捕捞限额。
  • 专属渔区,亦称“捕鱼专属水域”或“渔业养护区”,是沿海国家为行使专属捕鱼权或养护渔业资源在邻接领海以外的公海区域内而划定的,最大宽度从测量领海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 ,相继设置了不同类型的禁渔区(如专属渔区、200海里经济区等),对进入禁渔区捕捞的外国渔船颁发许可证,规定捕捞的时间、种类,使用的渔具和捕捞量的限额,违者处以罚款或扣留渔船等。
  • 有关规定根据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家在其专属渔区的,在136个沿海国中,拥有调查、开发、保护和管理所有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有关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 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1次海洋法会议上,《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还对专属渔区内外海域的金枪鱼类、鲣类、枪鱼类和旗鱼类等大洋性洄游鱼类,大麻哈鱼类和鳟类等溯河产卵鱼类,以及鳗等降河产卵鱼类等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这一主权,采取了种种措施,包括废除外国资本的租让地和永久开采权;通过征用、没收或补偿等方式将外资企业国有化;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限制和管理;努力改变一些发展中国家畸形的单一经济状况;进一步组织并扩大原料生产国和出口国组织,要求公平合理地制定原料出口价格,实现初级产品价格指数化;改变不平等贸易;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对其领海基线外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要求划定专属渔区并行使渔业管辖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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