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贰】造句:
  • 五方各有方领一人,方佐贰之。
  • 各州县正佐贰辟,陆续都到。
  • 芦洲丈量,例委佐贰,民苦需索。
  • 金史浑坦历一十七官,未尝为佐贰
  • 佐贰,当刺史的辅助官员。
  • 佐贰卑杂,得数千钱,便为人判事。
  • 至远缺佐贰,多经裁减,独员居职。
  • 作者此时,官不过佐贰,人已入暮年。
  • 佐贰为此,正官安在。
  • 2.特指知府的佐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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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佐贰官也均有,但数目与正印官相差很远。
  • 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戍远方。
  • 同知:知府的佐贰
  • 佐贰之任贵能与长官辨正,恐此人不能尔。
  • 隋朝京尹的佐贰
  • 郡守及其佐贰官。
  • 因此,在督抚之前,两司往往自甘当佐贰官。
  • 俱以佐贰丞尉。
  • 历任海州佐贰副官、西华知县、南京礼部主事。
  • 金正二品,与参知政事同为执政官,为宰相佐贰
  • 旧制,胥吏供役年久无过,予以议叙,选用佐贰
  • 佐餐、佐贰、佐酒、佐酒佳肴、佐料、佐药、佐证。
  • 诸郡每年年终太守或佐贰都要进京述职,称为朝集使。
  • 《新唐书.食货志四》:“主以郎官,其佐贰皆御史。
  • 厅和直隶厅因原本就是佐贰出任,所以不可能再设佐贰
  • 清《会典》:首领官、佐贰官、杂职官之吏通称“攒典”。
  • 明代规定凡方圆不及20里者不设县丞,故多数县份都有佐贰官。
  • 请自今以附近选人充之,而州县佐贰始用此曹,庶吏治可举。
  • 如:?车(副车);?马(副马,备用之马);?贰(佐贰的官。
  • 淮西失守,江西诸州有残破者,县佐贰闻变先遁,应龙固守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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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佐贰有官位,吏员有世及,皆不能曲从己意,故惟阍人为可恃。
  • 衙门会坐,则一品衙门长官北,佐贰官从一品东,二品西,三品南。
  • 宋、元及明初侍御史只设一二人,作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的佐贰
  • 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
  • ”章炳麟《官制索隐》:“观今时州县,不任佐贰吏员,而独任己之阍人。
  • 明年,嘉兴佐贰以下坐盐法死者数十人,有司以文燧尝署名公牍,请籍其家。
  • 即开仓赈济,又虑县中佐贰少难周,遍令标属四十余员协同分赈,众有难色。
  • 辛巳,刑部阙佐贰,英宗与辅臣论人材及公,辅臣因言公性直不阿,宜在法司。
  • 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
  • 厅原为知府的佐贰官同知、通判的办事机构,因无专门名称,即以“官厅”称之。
  • 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
  • 十一月十四??李自成遣试郡县诸生,上等任六政府从事,次任守令,又次任佐贰
  • 官北直佐贰,同治元年,湖城失陷,家属殉难,师闻遽弃官回南,偏求母骸,不得。
  • 又每遇水旱,司、道、府亲勘,先以供应烦州县,所委佐贰,亦滋扰累,请严参重处。
  • 唐代州、县地方官有刺史、县令等长官,也有司马、长史、参军及县丞、县尉等佐贰官。
  • 于是,州县官应有僚属,这就是清代称“佐杂”的州县小吏,包括佐贰、杂职、首领等官。
  • 而每部的组织,则以隋之侍郎升为尚书的佐贰,在尚书左右丞下,每部有4个属司,共24个司。
  • 又言民生日匮,请禁烧酒,禁种烟草,禁米谷出洋,并议令佐贰官督民树畜,士绅相度?水道。
  • 。至明清时,凡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如通判、同知、州同、县丞、主簿等,统称佐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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