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造句:
  • 统称新役法为雇役法或募役法
  • 募役法》,熙宁四年颁布实施。
  •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雇役法”。
  •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
  • 熙宁中,行给田募役法,大略如边郡弓箭手。
  • 八年,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弗补。
  • 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
  • 其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
  • 1069年宋神宗时任参知政事,推出了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和募役法等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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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
  • 诸路役书既上之司农,乃颁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钱禄内外胥吏,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
  • 募役法在废除多时以后,由于郭知章力谏“请复元募役法”而得以重新推行,于国于民都十分有利。
  • 募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前此依照户等轮番到州县政府应差役的规定,改为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
  • 元代改宋代的募役法为“科差”,即应承担徭役者每二户征收“丝料”一斤,对汉民又征收“包银”六两。
  • 募役法,常平使者(官名)欲概(概平,概准,引申为刮平)州县民力,以羡(富余,足够而多余)乏相补。
  • 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 同时改革的最主要支持者宋神宗在关键时刻发生了动摇,宋神宗死后司马光出任宰相,彻底废除新法,连很有成效的募役法也被废除。
  • 由于“募役法”取消了一部分人户的免役特权,使原来主要承担差役的自耕农和小地主的负担相对减轻,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一定作用。
  • 宋朝和唐朝有些细微的不同(富人官僚地主也要出人服兵役了),宋朝王安石的募役法,这时候是开口要钱了,不服兵役可以,你出钱,国家帮你请人服兵役。
  • 变法,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即:应当服差役的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按其等级向国家缴纳“免役钱”,原来免役的官户、女户、单丁户按定额半数缴纳“助役钱”,然后由官府雇人充役。
  •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也称募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保甲养马法)、设置军器监;还改革学校与科举制度,裁并州县等。
  • 有些措施是庆历新政已经提出,但王安石采用不同的办法来实现,例如范仲淹主张的,是“州县选官”治理水利,劝课农桑;而王安石的农田水利法则主张用民间分派资金的办法兴修水利,范仲淹主张的减徭役主张“不应受役者悉归之农”,而王安石的募役法则是主张以钱代役,两者相比,王安石的措施更偏重于增加国家收入而削弱豪强地主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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