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籍】造句:
  • 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
  • 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
  • 可大祖系匠籍
  • 明制,手工工匠均入匠籍,分住坐和轮班两种。
  • 头行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
  • 随着代役银负担的解除,匠籍制度实际不再存在。
  • 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
  • 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匠籍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
  • 后来,杨琼因功脱离匠籍,超登仕流,被任为大都采石提举。
  • 明王琼《双溪杂记》:“北征之马聚於马房,营造之兵终归匠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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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翻蒙元帝国,建立了大明王朝,却几乎全盘承袭了元代的匠籍制度。
  • ,把手工业者编入匠籍,但工匠已不像在元代那样长年累月服役于官府。
  • 匠籍,登记手工业户,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
  • 以上遗存黄册文书中所载“民籍”、“匠籍”等,即是当时各户之户籍。
  • 元至元间,温州设有官营织染局,局内立有专业匠籍,子孙世袭,不得改业。
  • 陈宗渊,永乐初本为翰林五墨匠,临摹逼真,黄淮荐之,除其匠籍,遂入士流。
  • 这些供役工匠通过匠籍制度强制征发而来,并以不同的劳役形式编入各地织染局。
  • 唐代每丁均有服役期,但通常都是由匠籍的人们承担,而普通男丁只需以绢代庸。
  • 明初的法律规定各类身份和户籍是世袭和稳固的,匠入匠籍,兵入军籍,民入民籍。
  • ”吴晗《先元璋传》第五章二:“在明代户籍中,军籍和民籍、匠籍是主要的户口。
  •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
  • 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户而规避差徭,以保障其专门役职的完成。
  • 与废除匠籍同时,清政府还一再严令禁止各地以“当官”为名对工匠实行种种科派和力役。
  • 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
  • 但是,当时的匠籍制度决定了当时的官窑不可能自主生产,因此也不可能出现大量的剩余产品。
  • 废除匠籍是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广大匠户不断斗争的结果。
  • ”吴晗《朱元璋传》第六章二:“匠户是元明两代匠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产物,元朝把有技艺的工匠俘获,征调编为匠户。
  • 统辖于安西王阿难答及其皇室,把手工业者编人“匠籍”,匠籍世袭,父亡子替,有籍经营视为合法,无籍务工就地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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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统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籍,照旧收附。
  • 到了“顺治二年,免直省京班匠价,并除其匠籍”,“乾隆三十七年,停编审造册”,“不许分毫取之铺户,其历来相传铺户姓名册籍,但有存者,俱令焚毁。
  • 1646年,政府甚至命令按前明朝世袭的户种来编造户籍(军籍、匠籍,等等),他们警告人民如若假冒别的户籍种类,将受惩罚,并重申了前朝的“役”与“赋”之别。
  • 匠籍可世代相传,子承父业,便于积累工艺经验,提高技艺,使官办手工业人材荟萃,技艺精湛,生产出了大量高级手工艺品和消费品,反映了元代工艺美术的发达。
  • 在当时的那种社会历史条件之下,清朝统治者从社会实际条件出发,采取了诸如“更名地”、“垦荒令”、“地丁制”和废除“贱民”籍及匠籍等一些调整生产关系的措施。
  • 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鉴于自明嘉靖时匠户改征代役银之后匠籍已经日益混乱的现象,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明令废除匠籍制度,手工业工匠不再交纳班匠代役银(即匠班银)。
  • 清王朝统一全国以后,采取若干明智的措施:豁免一些赋税;对手工业人工部分废除“匠籍”制;在景德镇不仅恢复了御窑场,还发展了民窑生产,并出现了“官塔民烧”的情况,使烧瓷技术在明代基础上有了进一步提高。
  • 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廷正式颁行黄册之式于天下,令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相关的研究成果,可参见梁方仲:《明代黄册考》,《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所谓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业占籍,不同职业的人占有不同的户籍,诸如民籍、军籍、盐籍(即灶籍)、匠籍、弓兵籍、铺兵籍、医籍之类。
  • 元初,在许多地方随路建立“诸色人匠”,有铁、银、毛、毡、皮、染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在当时属宁河所辖的东乡部分地区集中了不少铁匠、皮匠、编织匠、银匠、碗匠等工匠,直接归宁花赤管西其皇室编,匠籍替视为合就些工匠居其l]免l]、伊哈池、阿娄池、坎迟池、阿拉松池、托木池等遗址传及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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