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造句:
  • 担任公职的人,就要不徇私情。
  • 嗯,太徇私了也不好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若干问题探讨
  • 再次,除作为外,不作为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 徇私枉法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那些常常指责别人做某些事是出于自私动机的人,自己往往才是徇私在做事。
  • 第四部分:完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建议。
  • 第二部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同时,由于收据采用人工方式完成,这为某些销售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留下了空间。
  • 徇私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如果说刑事司法是社会正义的保障,那么徇私枉法罪的设定就是该“保障”的保障。
  • 第一部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设立便是这一指导思想下的产物。
  • 摘要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
  • 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在法定刑方面,应把本罪的法定刑适当提高。
  •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是否追究责任?
  • 第十九条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委员们态度认真,一丝不苟。在这样严谨的监察制度下,绝对没有空间容许任何人徇私
  • 摘要徇私枉法罪作为我国现行刑法渎职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在捍卫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 要克服此困难,笔者认为应该以建立徇私枉法罪主体问题的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或者主观主义为出发点,来研究和解决徇私枉法罪主体问题。
  •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新增加的一个罪,对新增加的罪名当务之急是要把握认定问题,为的是使它能更好地在司法中适用。
  •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徇私枉法罪中的许多问题认识并不一致。尤其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和处罚等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 对于本罪的完善,主要建议有: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罪状中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将本罪罪名确定为刑事不移交罪。
  • 本文在吸收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实务的角度,对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疑难点进行研究,试图为立法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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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因为本罪设立目的与是否徇私无关系,而且也难以查证,况且是否舞弊同不移交事件并无必然关系,但可以将该要件作为加重情节加以规定;修改其法定刑,以改变其法定刑同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相比过轻的状况。
  •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快将退休的傅俊康勉励结业学员必须身体力行,尽忠职守,精益求精,将学到的警务知识和技巧,以诚实、不偏不倚、不畏惧、不徇私的精神,执行法纪,维持秩序,服务社会,并为市民排难解困,救急扶危。
  • 第十九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四十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 *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设立徇私枉法罪的目的是规制刑事司法人员的职权行为,但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特别是人民陪审员等特殊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以及共犯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不一,直接影响了本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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