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造句:
  • 第三部分:不能未遂犯的处罚。
  • 第二部分:不能未遂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 而危险犯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犯
  • 第四部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认定。
  • 第二部分未遂犯的理论基础与处罚依据。
  • 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未遂犯概述。
  • 本文分别以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与探讨。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该部分概括了未遂犯理论的历史嬗变及未遂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不能未遂犯,又称作不能犯未遂,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中一直作为可罚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着。
  • 未遂犯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关于继续犯的停止形态,作者认为纯粹型继续犯无未遂犯,不纯粹型继续犯存在未遂犯
  • 同时,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并没有不能未遂犯的有关规定,不能未遂犯可以说是一个纯理论问题。
  • 摘要世界各国的刑法大都规定了未遂犯未遂犯为何遭受处罚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则是中外刑法学者期望解开的谜团。
  • 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能犯并不构成未遂犯,不能犯概念的提出正是为了限制未遂犯的范围,而我国,不能犯是未遂犯的一种。
  • 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放弃的动机即是否悔悟而犯意减弱,作中止犯或未遂犯处理。
  • 折中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 同时分析了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即刑法处罚未遂犯的原因是未遂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 客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
  • 主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实现犯罪的行为者的意思或性格的危险性的外部表现。
  • 未遂犯的起源以至其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未遂犯的概念从它脱胎之日起,就成长在主观与客观两种学说的对立当中。
  • 文章引言部分概述了未遂犯理论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同时说明了文章的逻辑思路和写作方法。
  • 这种理论上的争论当然也给实践部门如何具体认定“着手实行”并以此判定是否成立未遂犯提出了一个难题。因为实践的操作总是需要坚实的理论作为指导。
  • 该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认定未遂犯:从理论层面来说,构成要件说具有合理性;从实践层面来说,需要结合立法目的认定构成要件之要素。
  • 力图通过对各国不能未遂犯立法和理论的探讨,以及我国不能未遂犯理论和社会现状的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在不能未遂犯方面的立法和理论发展作一些有益的推动。
  • 本部分介绍了不能未遂犯的起源,分析了世界各国不能未遂犯的立法例和理论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在不能未遂犯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缺陷。
  • 文章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学界少有讨论的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未遂犯与既遂犯的认定问题。
  • 该部分通过分析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与主客观相统一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出我国现阶段未遂犯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客观的未遂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之上向客观主义倾斜) 。
  • 然后,又从事实认识错误的产生过程,分析了其结构特征,并划清了其与过失犯、未遂犯、不能犯、事实欠缺、幻觉犯、迷信犯的界限。
  •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被比照的既遂犯应与未遂犯的犯罪情况大致相同;二是“从轻” 、 “减轻”处罚的含义,三是如何理解“可以”的含义。
  • 该部分分析了限定未遂犯的经济学依据和法哲学依据,结合中外立法和理论的有益经验,提出我国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除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者以外,只有最低法定刑为3年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才能以未遂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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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通过对危险概念的相关分类的分析,提出了“理论推定的危险? ?规范性的危险”这一分类,并且在这一分类的框架之下,对未遂犯的危险、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与具体危险犯的危险的内容与判断构造做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笔者认为,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来讲,未遂犯的危险是指以行为时存在的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以及一般人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保护客体的一般的抽象的可能性。关于抽象危险犯,笔者主张在形式说的立场上取“一般的危险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