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耗羡】造句:
- 直隶耗羡归公,自雍正三年始。
- 六月乙亥,敕户部清查各省耗羡。
- 免江苏、安徽、山东耗羡十分之六。
- 这种收入就叫“耗羡”或“火耗”。
- 誓不以一钱自污,钱谷耗羡,革除都尽。
- 壬寅,诏:“地方官私徵耗羡,难以裁革。
- 耗羡是一种附加税。
- 赋税的加耗部分抵补实耗后所余的叫耗羡。
- 耗羡,又叫火耗。
- 各直省徵赋,正供外旧有耗羡,数多寡无定。
- 用耗羡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康熙帝认可这种做法,于是耗羡问题没能解决。
- 所定耗羡则例。
- 自耗羡归公,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 又减耗羡,革陋规,省徭役,平物价,民情大悦。
- 正月,谕全免直隶、山西、河南、浙江未完耗羡。
- 臣又按耗羡归公,天下之大利,亦天下之大弊也。
- 自耗羡归公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 议者以康熙间无耗羡,非无耗羡也,特无耗羡之名耳。
- 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余,犹在正供之外。
- 设会考府,清理亏空、严惩贪贿;耗羡归公、正本清源。
- 陆陇其知嘉定县止收四分,清如陇其,亦未闻全去耗羡也。
- 下面提到雍正帝制定的耗羡归公政策也有助于官吏的廉洁。
- 部议元、二年耗羡在三年补纳者,州县充公用,仍当追偿。
- 湖广司兼稽奉省厂课,荆州驻防俸饷,各省地丁耗羡之数。
- 河南耗羡馀款最多,特免地丁钱粮四十万,即以所馀抵补。
- 召属吏议增地丁耗羡为巡幸供亿,鹏年力持不可,事得寝。
- 自太原入觐,方议耗羡归公,?奏曰:“财在上不如在下。
- 至于百姓徭役、课税、仓库耗羡等大事,他更是书必躬亲。
- 令州县於加一耗羡内,节省二分,交藩库充用,此外丝毫不得派捐。
- 执玉言:“元、二年耗羡在未著令归公以前,前督臣许州县充公用。
- 用耗羡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上屡饬各省督察有司,耗羡既归公,不得巧立名目,复有所取於民。
- 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
- 则既无加赋之名,并无全用耗羡办公之事,州县各有赢馀,益知鼓励。
- 臣愚以为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凭大吏酌量分给,均得养廉。
- 世宗出自独断,通计外吏大小员数,酌定养廉,而以所入耗羡按季支领。
- 在江苏六年中,张志栋革除耗羡(明代中叶以后,田赋由税粮改为征银。
- 及敕询州县耗羡,疏言:“康熙间,州县官额徵钱粮,收耗羡一二钱不等。
- 布政使高成龄奏言:“直省钱粮向有耗羡,百姓既以奉公,即属朝廷财赋。
- 、水影滩等若干等级,由民工种芦,按等级纳课额,有正项、耗羡等名目。
- 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
- 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
- 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
- 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
- 如为加强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改土归流、耗羡银归公,建立养廉银制度等。
- 雍正时将地丁火耗酌给养廉,议者谓正赋之外又加正赋,将来恐耗羡之外又加耗羡。
- 以往许多学者论述过耗羡产生的前提是因为州县地方没有公费预算和低薪制这一事实。
- 用耗羡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